(北京时间记者 王涛)4月7日,四川警方公布了泸县太伏中学学生赵某死亡事件的详细调查结果,通过省市县三级技术人员的现场勘察、尸体检验、物证鉴定,结合对赵某的老师、同学、室友、保安、小卖部等人员的大范围深入细致的调查,可以确认:赵某的损伤为高坠伤,无其他暴力加害形成的损伤,可以排除他杀。
事发宿舍楼
事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日6时20分,泸县公安局太伏镇派出所接群众报称:太伏镇太平街太伏中学男生宿舍楼外发现一男子俯卧在水泥地上没有动静。经查,死者名叫赵某,男,14岁,汉族。就读于太伏中学八年级4班,住该校男生寝室505室。
赵某平时情况
根据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德育处老师以及同学等进行调查,反映出赵某在校期间平时有点“小调皮”,具体表现在课间爱“疯”(打闹)、近期上课不听讲、学习不努力,逆反心理较强。在校期间与同学关系较好,特别是与同班同学黄×彬、田×、梁×兰三人(均系未成年人)的关系密切,与同学之间无打架斗殴的情况。
赵某学习成绩在初一时排名班上20至30名之间,初二以后名次突然下降到40名以后,班主任问其成绩下降原因,赵某不愿意讲,但其班主任问是不是家庭原因时,赵某就红着眼、不说话、要哭的样子。曾经还流露出自己读不进去,不想读书了。
赵某属于住校生,在校读书期间,据其同学尹×钊反映,赵某的爷爷每周给其100元左右的生活费,今年春季开学时,其父亲给他打一千元在卡上,用于其购置学习生活用品。但其在平时生活中有花钱大手大脚现象,包括学校小卖部都因花钱大方而非常熟悉他,一周的生活费经常到周三左右就花光了,之后便给同学借,但第二周就及时归还。调查反映出赵某与黄×彬、田×三人关系较好,钱都合在一张卡上集体使用,三人经常请假出校外吃饭。
赵某生前宿舍
今年3月27日晚自习后,赵某、田×和黄×彬三人违反校纪正准备翻墙出去买东西(零食)被学校管理人员发现,次日通知了三名学生家长到校交换情况,要求三名学生写了保证书。赵某的爷爷来校后很生气,当着赵某的面拨通了其父亲的电话,告诉了此事。此前,赵某还曾有不遵守课堂纪律等轻微违反校规校纪的问题。
同寝室人员黄×彬证实,3月27日晚发生翻墙问题后,感觉到赵某的情绪明显低落,并向黄×彬透露:其翻墙出校的事情被其父亲知道后,赵的父亲很冒火,表示每周要少拿10元的生活费。同时,原来准备同意到学校外面租房住的事情,其父亲也明确表示初中期间不可能了。
根据对生活老师、寝室楼5楼楼长以及同寝室人员、同班同学等人调查证实:2017年3月28日,赵某身患感冒,之后几天自己坚持不吃药,导致病情逐渐加重。31日病情表现为乏力、耳鸣、胸闷、发烧、晚上说胡话等。
事发当晚情况
3月31日早上6点50分,赵某起床和同学黄×彬、田×等人一起去上早自习,下早自习后,赵某、黄×彬、田×三人没吃早饭,一起去打乒乓,之后回到教室上课。
中午放学后,赵某与黄×彬、田×三人一起在食堂吃中午饭。下午赵某去上课期间,对同学尹×钊说他头晕、耳鸣、身体不舒服,尹摸其头部发现赵某有点发烧。下午放学后,赵某与黄×彬、田×三人一起回寝室吃零食,没到食堂吃饭,后返回教室上晚自习。
在晚自习期间,据赵某的同班同学劳动委员李×(女)反映,3月31日晚自习前李×帮赵某拿网购包裹后,把包裹带到教室的时候,见赵某一个人趴在自己的位置上,在递包裹给赵某时,感觉他精神不好,之后李×还开玩笑说“今天赵某奄了,嗨不起来了”,赵某一直趴在自己的位置上没反映。
晚上9点10分下晚自习后,赵某与同学一起回到寝室,在与同寝室同学姚×聊天时,对姚×说:自己的父亲有点凶,很暴力,怕这次翻墙出校园的事要挨打,心里很害怕。
10点钟熄灯睡觉后,大约晚上11时左右,赵某突然从床上坐起来大喊:“你不要打我....”等胡话,因为赵某说胡话,惊醒了全室的另外8名同学,也引来了生活老师和楼长,问其什么原因时,赵某说:“我做了噩梦,梦到我踢了尹×钊(同室同学)一脚,他要找一两百个人打我。”(经查并无此事)。生活老师和楼长等摸赵某的头部,发现赵某在发烧,叫赵某去看医生时,赵某不愿意。由于怕黄×彬睡觉影响赵某,生活老师还喊黄×彬去另外一间床与尹×钊睡觉。
大约睡到凌晨一点过,赵某走到尹×钊床前,用手将尹摇醒,嘴里叫的却是黄×彬的名字,并拉尹的手去摸他自己的胸口,说心头紧得很。后来又说叫陪他上厕所,在尹×钊准备起床陪他时,赵某就已经走进了厕所(厕所在寝室内),进去后直接将厕所门关好,尹听见拉厕所里的水桶来挡住门的声音,听声音赵某是小便,听他解完手后,听到有移桶开门出来的声音,之后尹就睡着了,后来的事情均不知晓。
在此期间(大约凌晨2至3点期间),生活老师再次进入寝室,讯问赵某的病情,赵某说:“老师,这么晚了你都那么辛苦,你去睡吧,我没得事。”
赵某尸检照片
现场勘验情况
通过对现场勘验发现,在太伏中学男生寝室505室(赵某寝室,有住校学生9人)洗漱台及窗框外侧窗台,各发现有一枚不完整的新鲜鞋印,在三楼外水泥平台上发现鞋印一枚;在505室窗台和卫生间窗台表面发现有新鲜指印及指印擦划痕迹;在窗台对应的楼体外墙墙面发现有方向向下的多处新鲜擦划痕迹。从痕迹分析:符合1人脚踩洗漱台和窗台、用手攀附505室窗台及卫生间窗框坠落的特征。
赵某坠楼前遗留的鞋印
死者尸体位于505室窗户外对应的水泥地面,尸体距墙最远端为268CM,呈右侧卧状,尸体耳朵、口角有血液流出,在口鼻处和邻近地面形成11×10平方厘米血泊;尸体旁有散落拖鞋一双,鞋底花纹类型、大小与505室洗漱台、窗框外侧、三楼外水泥平台鞋印同类(该寝室只有赵某的鞋印花纹一致)。
通过省市县三级技术人员的现场勘察、尸体检验、物证鉴定,结合对赵某的老师、同学、室友、保安、小卖部等人员的大范围深入细致的调查,可以确认:赵某的损伤为高坠伤,无其他暴力加害形成的损伤,可以排除他杀。
赵某坠楼在墙壁上留下的擦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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